知名律師、中國協會政策與資源工作委員會學術專家胡鋼說,“隨著信息技術發(fā)展,尤其是、技術對信息的挖掘、處理、加工、,我們每個人的信息都處于"裸奔"的狀態(tài)。”
“裸奔”狀態(tài)下,如何保障?2012年12月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?!稕Q定》的第就是“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”。2月1日, 《信息安全技術 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》國家標準實施。這些旨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標準規(guī)定將起到怎樣的作用?
不久前,中國計算機學會青年計算機科技論壇舉行了一場名為“網絡時代,隱私。騷擾。實名,何解”的論壇,試圖對這些問題找出答案。
個人信息應如何收集保管
去銀行、保險公司、電信服務公司辦理業(yè)務,買機票、火車票都需要提供身份證,甚至有的還要提供住址、電話等等一系列個人信息,那么這些信息應該如何收集、保管?
《決定》規(guī)定,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事業(yè)單位在業(yè)務活動中收集、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,應當遵循合法、正當、必要的原則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圍;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,不得泄露、篡改、毀損,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。
但是一系列網絡信息泄露事件,讓人們對于信息安全心存疑慮。最著名的要屬CSDN“拖庫門”事件。2011年,全球最大的中文IT社區(qū)CSDN的用戶密碼泄露,由于大量網民的郵箱、、游、、購物等賬號設置了相同的密碼,一家網站被黑客攻破,用戶的常用郵箱和密碼泄露后,可能導致網上支付等其他重要賬號一并失竊。這一事件發(fā)生后,很多網站的用戶信息被“拖庫泄露”。
“"拖庫門"事件,證明運營商信息托管的安全很重要,可是2012年爆發(fā)的3Q大戰(zhàn),又引發(fā)了互聯網企業(yè)安全的信任危機,就是連安全公司也不被大家信任了?!痹l(fā)起過中美黑客大戰(zhàn)的萬濤無奈地說,據他了解,(600050,股吧)曾有3名員工因泄露公民個人信息被判刑。
網名“江??汀钡男ば鹿馐欠搭I域的專家,在多項863科研課題中承擔重要工作。他分析,“過去的信息托管,實行的是企業(yè)托管。比如說我們在電信運營商那里注冊的時候出具身份證,辦理號碼,包括網站的站長都拿個人身份證注冊?!?/P>
針對目前的情況,他認為國家托管制優(yōu)于企業(yè)托管制。“企業(yè)托管本身就是一種離散風險,很難控制。我們把身份信息交給一個人安全還是交給多個人安全?肯定是交給多個人不安全,而且不管我們交給誰,事實上都等于交給國家。”
但肖新光不太贊同實名制:“韓國的網絡實名制要求網民注冊時提供真實的信息,導致許多國民的身份信息泄露。如果我國實行實名制,運行管理成本將非常高?!?/P>
萬濤認為信息安全要始終以平衡為方向,現在的互聯網巨頭,比如、360、等公司,其滲透、控制能力太強,由此可能會導致失衡,所以要在安全領域進行平衡。可是這種平衡是不是需要付出極高的社會成本去實現呢?他舉例說,隱私保護做得最好的是歐洲,在制衡設計上比較嚴格??墒牵瑥木W絡技術發(fā)展上看,這種制衡限制了創(chuàng)新,導致歐洲的創(chuàng)新不如美國。
肖新光表示,“我們追求的是一個動態(tài)平衡,在信息安全領域沒有終極方式?!?/P>
譚曉生是新上任的奇虎360首席隱私官,他認為最近引起大家重視的,侵犯用戶隱私權的,不是一些大的互聯網公司,而是像銀行、房地產這樣的公司。所以,到底哪個是老鼠,哪個是蒼蠅,要搞清楚。
“目前咱們還處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,比如之前幾家互聯網公司打架,幾部委聯合調停,背后其實有很多故事,裁決也不一定是公正的。”譚曉生認為,由于無法可依,在執(zhí)法的過程中,隨意性就很強。這也造成了互聯網公司之間相互“潑糞”指責,而嚴重“潑糞”之后也沒有處罰。
“裸奔時代”的信息保護法律要“速立頻修”
胡鋼對有關信息保護的條款做了歸納:“我國現在對個人信息或者隱私保護的條款,散見于各種相關的法律中,沒有專門的立法?!?/P>
他強調:“有關互聯網的法規(guī),特別是法律要堅持"速立頻修"的原則,就是快速建立頻繁修訂?!?/P>
《決定》第六條規(guī)定,“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,辦理固定電話、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(xù),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(fā)布服務,應當在與用戶簽定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,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。”
這句話被公眾普遍理解為實名制。胡鋼特別提出:“自有了網站的登記制度以來,每份協議都要求用戶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。所以,我們要警惕有人在未來的行政法規(guī)或者部門規(guī)章中,把這一條肆意擴大或者歪曲,這是最為重要的,《決定》里并沒規(guī)定一定要使用身份證。”
胡鋼還注意到了一個問題,就是《決定》幾處都提到了“有關主管部門”,比如第五條:“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(fā)布的信息的管理,發(fā)現法律、法規(guī)禁止發(fā)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,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,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,保存有關記錄,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。”
“立法的前提就是要明確,"有關主管部門"的提法太模糊,是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、電信主管部門、公安機關還是其他,應該明確。”胡鋼認為,《決定》的內容更多的帶有宣示性,操作性有待在相關行政法規(guī)、部門規(guī)章及行業(yè)自律規(guī)范中加強。如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與流程管理、網絡實名制的實施步驟與風險防范、“有關主管部門”的主體明確與職權劃分等。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被濫發(fā)、被泄露,應該得到的賠償都應當明確。
不過,萬濤也說:“一部法律,還要從產業(yè)保護和發(fā)展的角度考慮,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。我們現在是只有東風,萬事不備?!彼J為,目前狀況下,還是要約束互聯網巨頭的行為,因為互聯網大公司掌握了大量數據,雖然現在有離散風險,但是隨著技術的深入,數據分析和挖掘能力的不斷壯大,“互聯網公司即使現在不是老虎,未來也是老虎?!?/P>